2011年4月8日星期五

法律咨询(6):用人单位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咨询(6):用人单位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解除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未尽提前通知义务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上个月的工资标准。

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双方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答:有权要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劳动合同法》对于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具有惩罚性,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补偿金则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顾名思义,它只具有补偿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