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星期四

程海、彭剑: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汉族,1952年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电话13601062745。

原告彭剑,男,汉族,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十层。1390132299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城区二龙路39号,邮编100032,电话010-83995110;

法定代表人陈思源 该分局局长。

案由: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依法安排原告会见被其关押的嫌疑人倪玉兰违法;
2、责令被告立即依法安排原告会见被其关押的嫌疑人倪玉兰。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受董璇委托担任其母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的律师。2011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我俩一同向西城区看守所的预审接待室毕警察递交律师会见的法律手续,联系了办案警察曾涛,他称得请示领导。4月29日上午,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曾涛807233222-2378,无人接听。我们遂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约12时西城分局督察华警官电话说下午2点30分可去看守所,预审周处长接待。但1点30分左右我们在途中华警官又电话告知下午不能会见,因他们有重要会议。交涉无果。今日从9点开始至现在,我们又多次电话给预审的曾和周均无人接听,再次投诉西城督察,华警官搪塞。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依法递交会见的法律文书并审核合格后,被告应当依法立即安排会见,至今已经五天仍没有安排,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

被告属于公安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西城区看守所属于行政机关,其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诉。请求你院依法监督纠正被告违法行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程海  彭剑
2011年5月3日


原告证据目录
1、被告送亲属的倪玉兰拘留通知书[京公西刑拘通(2011)0105号];
2、4月28日我们递交西城分局预审接待毕警官的律师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
3、4月28日董璇的证词《律师在西城看守所没有会见到倪玉兰、董继勤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人:程海 彭剑
20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