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日星期六

工伤保险不完善,工伤待遇难享受(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近日本网了解到工伤职工反映难以获得工伤待遇一事,尤其是合肥市民叶顺福,他于1975年9月就职于芜湖造船厂,在从事制造609军用快艇时受伤,而单位始终没给其办理工伤手续,他无法享受工伤补偿待遇,据本网了解,叶顺福的未获工伤补偿不是个例,而是具有普遍性;除此则有众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老工伤职工反映他们没有享受伤残津贴,在四月份按要求交出工伤的证书要被纳进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工伤待遇,他们担心不仅未享受到伤残津贴,反而影响现有的待遇。

据悉,合肥市民叶顺福,于1975年9月就职于芜湖造船厂,在从事制造609军用快艇时因主机轴线断裂回弹击中左眼受伤,当时就流黑水,被急送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后出院继续工作,因左眼失明从事一些打杂的工作;于1978年调入安徽省安凯集团工作,在2009年买断工龄失业时才知道档案里没有记载他工伤一事,随即于2009年在请当年同事写证明材料后到国防部和安徽省政府上访,而信访材料转到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结果,该厅仅签了个“请芜湖造船厂企业留守处依法处理”就转回了芜湖造船厂留守处。这使他无法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左眼失明,医药费无处报销。

据本网了解,类似叶顺福的情况是普遍的,1997年《安徽省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老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逐年解决,实际是不解决;2002年原安徽拖拉机厂破产时就有大量的工伤职工因原始病历遗失而不给办工伤认定,其中不乏企业的中层干部如沈光荣,及干部子弟如李金生等人。

而被认定为工伤的老工伤职工也没有获得全部的工伤保险补偿待遇,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许多人被辞退,按1997年《安徽省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没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享受到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辅助器具费则不予支付,也不给予支付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用的报销。

办理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目前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大大低于伤残津贴,甚至低于因病退休的职工领取的养老金。因此大量的办理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他们的愿望是获得补足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而且调整基数标准应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工伤职工们普遍认为,企业工伤事故不断是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和企业承担应有的义务尊重老工伤职工的权利;不尊重老工伤职工的权利而希望达到遏制工伤事故频发的效果无异于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