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湖北又一访民赵克凤被关入精神病院

(维权网信息员任平报道)今天(5月31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北访民赵克凤被当地截访者抓回后关押入了当地精神病院中。

赵克凤从5月19日被湖北住京办人员从北京截走后,一直无音讯,手机一直处在关机状态。今天本网信息员突然接到她家人求救讯息,赵克凤被关押在当地张湾精神病院。这是湖北早前已经报出的徐武被精神病事件后的又一个访民被精神病。 希望外界高度关注!

下面是湖北襄樊市当局针对赵克凤制订的控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樊办文[2011]26号《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化解信访积案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工作目标,认真做好重点上访人员赵克凤的稳控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赵克凤案的基本情况

市二十中校办工厂退休职工赵克凤同志因对其儿子徐浩的故意杀人案判决不服,自2004年以来多次到北京、武汉上访,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进行多次复核,明确指出,对赵克凤案不再立案,不再受理,但赵克凤至今仍没息诉罢访。

二、成立赵克凤案包保工作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刘光胜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友谊和襄阳市二十中书记、校长雷俊是工作专班第一责任人,市二十中联系点领导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金群、市二十中党总支副书记李宏雁、区教育局综合管理科科长杜青山为工作专班成员。

三、赵克凤案工作目标 1.化解赵克凤的方案、对策、会议记录等台帐齐全,档案资料完整。 2.积极配合区法院做好司法和政策解释工作,做到“三上门”(上门说法、上门答疑、上门解难)。 3.做好赵克凤的稳控工作,不发生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不发生信息倒流现象。 4.2011年6月20日前办结赵克凤案。

给死刑犯换名改性的目的是什么?

下面是赵克凤早前给外界的呼吁信:

广大网友、广大法律工作者、有关政法领导:

我叫赵克凤,是湖北省襄樊市,第二十中学退休职工,我儿子徐浩,曾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青年音乐教师,在他二十三岁那年,正是他风华正茂、憧憬美好未来的季节,湖北省襄樊市“公、检、法”三大混蛋机关,仅听信逃亡在外的杀人真凶张文华诬告,在无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用暴力手段,刑讯逼供,强加杀人罪名,非法将我儿子徐浩判处死缓。

此特大冤案,因无证据,经两次撤诉退卷,三次开庭,最终仍然在无新证据、无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强加“莫须有”杀人罪名,枉法裁判死缓,我们全家极力申诉上访,为我儿子徐浩申冤昭雪。在2001年,逃亡在外的杀人犯张文华在宜昌作案落网,徐浩冤案本可以真像大白,宜昌警方曾多次到襄樊“公、检、法”机关,核实杀人犯张文华的状况和身份,襄樊“公、检法”机关明知张文华和徐浩在97年7月25日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徐浩家人在上诉申冤。但是襄樊“公检法”不将张文华杀人一案进行并案重新调查审判。反而故意隐瞒罪犯张文华的身份,将张文华换名为唐建敏,在宜昌判死刑枪决。其襄樊警方的罪恶目的,就是害怕徐浩冤案真相大白天下,更害怕徐浩冤案平反后,要对其依法追究刑讯逼供、枉法公诉、枉法裁判法律责任。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犯罪行为,,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瞒天过海,换名灭证。我历经千辛万苦,万般磨难,终于在湖北省检察院调查到:襄樊“公检法”给死刑犯张文华偷改姓名的证据,由此可见襄樊“公检法”三大混蛋机关的公信力已荡然无存。

在此我切盼我儿子的冤案得到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各界广大百姓的同情和关注。

赵克凤电话:13687285591


案情回放

1997年,7月30日,家住湖北省襄樊市的青年马东、郑卫东、韩静、王静,分别来到襄阳县张湾派出所报案都称:张文华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襄樊市迎旭小学教师因练胆量把襄樊市传疾病医院职工李俊杀害,并抛尸在张湾派出所管辖的316国道绿化带,同时,张湾派出所又接到张文华两封举报信,该举报信说:1997年7月24日晚,9点多钟,张文华、徐浩、李俊三人在张文华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俊的脖子,我抱住李,过了二十多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后我开雄风摩托车,死尸在中间,徐浩在后面,行到清河桥,后胎破了,勉强到了张湾,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李的尸体的脸、颈、腹部连戳数刀,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李峰摩托车修理部后,他们搭乘公路客运回家”然后,公安机关仅仅以此证据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之时期写来的诬告、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张文华的诬告陷害信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随后检察机关、法院也同样采信了在逃凶手的举报陷害信,给徐浩枉法判处杀人罪死缓徒刑。但是,这起杀人案公诉书上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徐浩参与杀人证据,更主要的是杀人现场也无法确定,杀人时间无法确定,杀人人数无法确定。

第一:杀人现场:据凶手张文华说是24日在他家作的案,只有一个不确定的证据,张文华家凳子上有一滴B型血迹,同被害人李俊相同,但是B型血的人很多,张文华的家人和到过他家的人都有可能留下B型血迹;且血迹公安机关没有做DNA科学认定。

第二:据凶手张文华父亲在7月30日公安机关证实,在大约一个星期前晚上九点多钟,徐浩、马东、张文华、李俊四人在家一起喝酒,并非张文华所称的三人。大约在11点钟左右他们走了,张文华父亲并没有看到杀人作案行为;且张文华父亲还证实被害人李俊来时骑的是一辆红色摩托车 ,走时也是骑车走的。

第三: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在餐饮后二个小时左右死亡,并不是按张文华所说的喝酒时被杀;

第四:张文华信中说是在97年7月24日晚杀死李俊,第二天即25日早上将摩托车 存在枣阳修理,但是摩托车修理铺李锋证明是26日早存放的摩托车。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文华说在他家作案没有事实根据,作案地点不清,时间不清。

第五:马东、郑卫东、王静、韩静,在公诉书上作为证人证词极其荒唐,他们都是凶手张文华的转述和传言;

第六:关于枣阳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在案发后,1997年7月31日公安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李峰修理铺,让李峰辨认徐浩 ,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 8月3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只认识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之一,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长达半年后即97年12月31日,办案民警拿出徐浩20岁时照片,再加上5名三十多岁的判刑囚犯照片混在一起逼着李峰辨认第四张徐浩二十岁时的照片,事后李峰还说:当时在办案民警的恐吓下根本也没有辨认,只是在笔录上签了名子而已。所以李峰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证据;

第七:在抛尸现场,没有徐浩的脚印,刀鞘上也没用徐浩的指纹,作案现场到抛尸现场都没有留下徐浩的痕迹,公安机关没有搜集到作案用的重要锤子和绳子、血衣;

第八:徐浩没有作案动机,徐浩工作稳定,家庭条件很好,并且有女朋友。本不可能依凶手张文华所称,要做人上人,杀人练胆的蠢事,且徐浩和被害人无冤无仇。

综上事实足以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徐浩杀人犯罪事实不清,无据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