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厦门陈学梅状告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违法(图)

(维权网信息员钱森报道)今天(711日)福建厦门市公民陈学梅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到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告厦门市公安局局长卢士钢和集美分局局长纪边强,法院已立案受理。

陈雪梅因依法要求宅基地得不到批准,上访维权六年无果,而认为当地政府渎职,故将当地政府村建规划办牌子摘了,砸了政府“民主评议政府的选票箱”,砸了“妇女儿童维权站”牌子,摔碎“灌口镇村建规划办”牌子,又砸了“灌口镇人民政府”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伪牌子,因此,集美公安分局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拘留陈雪梅10天。陈学梅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状
原告:陈学梅,身份证号码:350211196810013522;电话13959229466;邮编:361023;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十三组墩仔社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法定代表人:纪边强;电话:0592-6256811
住所地:集美区文华路33号;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卢士钢;
电话:(0592)2025501;邮编:361001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3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决被告撤销“厦公复议字(2011)第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请依法判决被告重新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
三、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于2011616日出具“厦公复议字(2011)第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被告违法认定的事实与结果(见:证据一)。

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恶意执法(见:证据二)。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249)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四十三章:执行第(267)条、第270条的相关规定的行政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3条、第27条、第30条、第32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见:证据三);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第14条、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91条、第97条、第99条的规定(见:证据四)。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程序存在严重的不合法的问题。

被告违反《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被告违反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被告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应当依据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学梅

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