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独立参选人王成选民资格案败诉

(维权网信息员林剑报道)日前,杭州滨江区独立参选人王成起诉滨江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在滨江区法院当庭被宣判驳回起诉,但法庭却没有给出详细理由。法庭通知王成12
19给判决书。

该案的焦点是对外来人口“现居住地”的解释。浙江省人大制定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外来人口的选民登记规定,“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对所谓“现居住地”的准确含义,《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界定,是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选区)五级地域单位中的哪一级地域单位?还是说它不是一个地域范围,而是指一个具体的房屋住址?由此导致王成与滨江区选举委员会的争议。王成已在杭州工作生活多年,但此前不久从杭州西湖区迁入滨江区。滨江区选委会以王成在该区下辖选区居住不满一年为由,不给王成进行选民登记,从而使他无法参选人大代表。而王成认为,所谓的“现居住地”是指杭州市的地域范围,而不是一个极为狭窄的地域,因此他完全有资格成为杭州市的选民,于是把滨江区选委会告上法庭。在法院开庭前,有独立参选人认为,“以后选民登记的标准、操作、空间如何,就看这案怎么判了。”

外来人口的居住场所更换,是常见的事情。如果把“现居住地”界定成一个很狭窄的范围,势必剥夺大多数外来人口在迁入地的选民资格。为此,王成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写了一封《公民建议书》,请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就外来人口参选条件“在现居住地满一年以上”中的“现居住地”的含义,作出立法解释,以助于滨江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省人大已经签收,但至今无果。

此外,据王成反映,在庭审前法院没有通知他就提前发放了旁听证,庭审时法庭位子占满,旁听者身份不明,而法庭门关闭,法警守门。该案应是公开审理,但旁听证由法院掌握,独立人士能否在现场旁听、观察,权力就掌握在法院手里。有律师质疑,“又玩内部旁听这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