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星期四

广西藤县维权村民被重判(图)

(维权网信息员尤明、蒋理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因对一批矿老板与官员勾结,在当地采矿,破坏资源与生态,侵害村民的生产生活与环境权利,却不作出相应补偿而不满,村民自发起来要求矿主对村民作出相应补偿,对所采矿按吨位收取补偿费,结果遭到当地政府与矿老板联合起来打压,将江艳原、江静元、江建炎、江新庆、江林元等5名村民代表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6年2个月至4年10个月的重刑。村民不满判决,提起上诉。

2001年开始,江立标、江丽平、江东清、张阶枝、郭建、郭德明等人在广西藤县大黎镇国安村开采矿石,多年来造成当地环境、资源被破坏,但这些矿老板一直以有政府高官为其撑腰而不给国安村任何补偿。

2010年8月份,国安村村民代表江艳原、江静元、江建炎、江林元、江新庆经会议商定后,组织部分村民通过拦截矿车通行等办法收取矿老板每吨6元的补偿费。所收取的矿砘费先抽取20%给直接商谈和管理的村民代表平分,余下部分由全村村民平分。

自2010年8月至12月, 国安村村民代表江艳原、江静元、江建炎、江新庆、江林元等人先后向江立标等矿老板收取8次矿砘费,约五万多元人民币.该五万多矿砘费, 抽取20%给直接商谈和管理的村民代表平分,余下部分由全村村民平分。

2011年1月4日,藤县公安局在政府高官的指导下,开始抓捕收取矿吨费的村民代表,陆续将江艳原、江静元、江建炎、江新庆、江林元等人抓捕,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起诉。2012年1月21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国安村村民代表江艳原有期徒刑6年2个月、江静元有期徒刑5年8个月、江建炎有期徒刑5年2个月、江新庆5年2个月、江林元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据法律人士指出,该案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掠夺村民村产,侵害村民权利,遭到村民反抗而起来维权之后,官商勾结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村民的案件。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