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成都成华区法院拒不立案,选举法规定成一纸空文

(维权网信息员刘耀彤报道)224日中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选民张惠娟接到成华区立案庭一个卿法官电话通知,要她自己去法院撤诉,说:她确认选民资格之诉不能立案,理由是,成华区人大没有给一个决定,只有对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张惠娟表示:法院如果认为我起诉不予受理,应当依法出具裁定书,但这位卿法官表示,要向法院院长请示。

据了解:自从张惠娟听说选举开始后,天天看他们社区的公告,想知道自己到底应该在哪里选,可一直没看到,眼看交推荐表的日期就要临近,她只好从另一选区朋友那里复制了一份推荐表,征集了10名以上的推荐人,交表时社区办公室却没有人。直到13日才收到另外一位社区书记(关家社区)说她在关家社区选举,她交表的时间已经过了,于是她立即开始向成华区选举委员会依法申诉,成华区选举委员会拒不依法对她的申诉作出决定,而是让关家社区给她做了一个“信访答复”来应对她的选民资格申诉,(详见本网报道:成华区独立候选人张惠娟依法申诉选民资格(图)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_9980.html)但成华区选举委员会继续不做答复,多次让社区找她谈话表示:她的申诉期已经过了,让她放弃,她只好依法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报道:成都成华区选举委员会不对选民的申诉作处理决定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_8484.html)。

张惠娟认为:成华区第三选区从来没有公告过选民名单,因此,对她来说不存在申诉“超期”一说,因为,选举法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成华区第三选区没有公布过选民名单,因此,就没有“申诉超期”一说,故她坚持要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如果法院不立案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成华区法院和成华区选举委员会,无视选举法,不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又拒不对张惠娟的选民资格申诉和起诉依法处理,是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法在他们眼中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