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星期五

安徽张兵因污染维权被公诉,人身自由受限(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据安徽省庐江县张兵反映,他因安徽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远公司)生产废渣磷石膏环境污染水塘而上访索赔于

张兵认为,合肥中级法院57日上午开庭审理,己方证人出庭作证,而公诉方的主要证人自案件到法院审理以来就从未出庭作证过,公诉方自称的有力证据即所谓的张兵称要买死鱼冒充污染死鱼的录音在律师的要求下也未公开播放质证,以证其实,合肥中级法院在已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次后,庐江县法院在无任何新的证明张兵罪名的证据情形下再次作出有罪判决本属荒唐,而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首次传证人出庭作证后,竟然再一次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让人有与庐江方面配合,不让张兵起诉新中远公司案件进行,并同时以监视居住名义继续限制张兵人身自由。

为表达对司法不公的抗议,张兵拒绝在法院监视居住决定及裁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张兵对本网信息员表示,相信公平正义终有一天会实现的,为此他会坚持住。

环境污染是工业社会一大顽疾,各国通过《环境法》等法律法规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及较普通诉讼时效较长的诉讼时效以保护环境污染(公害)受害者,使相对污染企业弱势的受害人较易获得赔偿,同时促使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而如果企业在政府袒护下不赔偿,或较少赔偿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就不可能有做好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工作的动力,无法做到清洁生产,对企业所在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个威胁。

本网相关报道:<张兵因污染维权被控“敲诈勒索罪”,合肥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图)>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5488.html

附张兵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兵,男,汉族,1965220日出生,养殖户,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缺口村民组。  电话:13675654239

被告:安徽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龙桥镇。电话:13865210709
法定代表人:韦国良。     职务:董事长。

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尽快将堆放在原告鱼塘边的磷石膏清理干净。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整。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的鱼塘和林地恢复原状。

原告张兵系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缺口村村民。原告在20031220日与缺口镇缺口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缺口镇村委会将三角洲面积256亩的荒滩发包给原告,用以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承包经营年限为五十年,自200391日起至205391日。原告承包三角洲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多次改造,发展出面积136亩的鱼塘,种植果树、白杨、樟树等135亩。
   
被告安徽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212日,主营业务系磷铵、硫酸、硫铁矿,在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磷石膏(磷石膏是指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处理磷矿时产生的固体废渣,其主要成分为硫酸钙。磷石膏杂质中所含氟化物、游离磷酸、P2O5、磷酸盐等杂质是导致磷石膏在堆存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磷石膏的大量堆存,不仅侵占了土地资源,由于风蚀、雨蚀造成了大气、水系及土壤的污染。磷石膏遇水冲刷后,带走部分可溶性杂质到地下水或河流中,对水质造成污染。长时间接触磷石膏,可能导致人的死亡或病变。)
    
2008226,被告安徽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湾社区居民张玉生签订协议,约定由该村民提供给被告磷石膏堆场,保证被告一个月所生产的磷石膏的堆放。2008411日,张玉生与原告张兵签订协议,约定张玉生将从被告处运来的磷石膏堆放在原告鱼塘边的荒地上。原告以为磷石膏既是生产化肥后产生的废渣,肯定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能够使土地变得肥沃,所以签订了该份协议,谁知不但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还惹上了了不尽的麻烦。
    
20093月,被告堆放在原告处的磷石膏废渣因雨水冲洗,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鱼塘,导致原告鱼塘发生死鱼事件,损失巨大。
    
20097月,原告所在地发生强暴雨。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对原告鱼塘造成第二次污染,原告养殖的136亩鱼塘内的鱼几乎全部死亡,所种植的树木发生大面积死亡,家禽死亡1200多只,种羊死亡40余只。且2009年的污染事件,使得被告堆放在原告处的磷石膏大量被冲入原告鱼塘,沉积在鱼塘中。经权威机构检测,鱼塘水源头及出水口氟化物、总磷及氨氮严重超标,鱼塘总体水质呈劣五类,无法满足渔业养殖要求。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原告鱼塘遭受严重污染,使得原告无法再继续进行养殖。事件发生后,被告态度消极,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也未采取清除行为,消除污染物对原告鱼塘的损害。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其污染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责任。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院发回重审裁定书


          
201147被庐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历经庐江县两次“判刑2年,缓刑3年”有罪判决,201264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合邢终字第00157《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发回庐江县法院重审,201264,庐江县法院就张兵于20125月上旬起诉新中远公司要求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作出(2012)庐江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