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星期四

房屋凌晨遭遇暴力拆毁,南通警察称没有犯罪事实(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5,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向蔡国泉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港公不立字[2012]3号文件),称“你于201242提出控告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蔡国泉不服,将向该局申请复议。

201242凌晨,南通蔡国泉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农贸市场的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所偷拆。蔡国泉向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报警。该警局置之不理,蔡国泉上访到江苏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责令其给予明确答复,该局才不得不勉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蔡国泉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其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虽然该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没有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恰恰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蔡国泉的房屋是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凌晨被强拆,既违反了国际条约,也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之规定;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蔡国泉的房屋在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所毁坏、拆除,显然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系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与法相悖。该局未根据拆迁线索调查行为人的身份,无异于怂恿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