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星期六

郭桂香不服安徽省高级法院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界首市郭桂香与三名子女因不服安徽省高级法院【2009】皖刑终字第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多次赴安徽省检察院申诉,并曾赴京申诉,她们认为【2009】皖刑终字第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死者(受害人)引发本案,及对遗腹子张猛在判决书中被认为不属于被害人生前扶养人,不应给予生前扶养费的说法不予认同,以及对其他二人认为是共同犯罪或帮助犯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及陪同责任。郭桂香与其子女张猛、张慧、张林要求安徽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依法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以使犯罪分子获得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判决,并使她们作为受害人家属获得合理赔偿。

据郭桂香陈述,1992120日晚21许,受害人张连华与郭桂香送客人离开后回到位于界首市五交化家属院大门口,见李仲海、杨留忠、侯新建三人正站在邻居王长安门口,李仲海、杨留忠二人正敲王长安的家门,王长安未开门,他们就一直在敲,于是受害人张连华要求他们不要敲门可以喊人名字要他开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其后受害人张连华与他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邻居劝回家。其后法院认定受害人“张连华又到王长安家指责李仲海,被王长安再次劝回家。后张连华又从家追至王长安家门口,与李仲海、杨留忠争吵,杨留忠打了张连华一拳,李仲海持半截砖砸到张连华右前额,致张连华倒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连华死于颅脑钝挫裂,颅内出血及血肿”。而郭桂香的申诉则强调其丈夫张连华再次到王长安处是去向王长安说明解释发生争吵的情况以免误会,却遭这些人出言不逊,郭桂香将张连华劝回家后,这些人追撵至家中,将张连华往外拉,出手殴打,王长安则保住张连华让他们打,最后导致其丈夫张连华被李仲海用斧头砸中头部倒地,这些人逃走时,王长安还劝阻郭桂香与邻居李超追赶。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减轻李仲海的赔偿责任,判决李仲海赔偿郭桂香、张猛、张慧、张林经济损失28万元人民币。

从法院判决书中认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民法理论中的与有过失的规定则是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张连华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而不是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更有依法院认定杨留忠首先动手打了被害人一拳,毫无疑问其起码应与李仲海成立民事共同侵权行为,即便不成立刑法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判决有一点问题。

郭桂香与子女张猛、张慧、张林对法院以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为由减轻李仲海的赔偿数额、张连华遗腹子张猛应被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却未判,及对于其他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安徽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并曾赴京申诉,期望法院能够通过判决给他们一个公正,以慰失去亲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