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四十二——长沙市天心区选举委员会不仅只非法分配代表名额(2)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918,刘华、段静玲、言国纯、唐国玉、言家文一行,专程到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想就17日天心区人大常委会官员答复的“重新张贴选民名单违反法律程序的严肃性“问题给个说法。

接待人是该市人大常委会联络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彭金城主任。彭主任说,“如果公布的选民名单掉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上去。”并当面由其同事给天心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的彭剑飞主任打电话。“现在有群众到市联工委来了,对区里的答复不满意,你们应该对他们的合理诉求给予满意的答复,要再接待他们。”

下午三点,刘华、唐国玉、段静玲、符新球、言国纯、言家文、黄美珍、王云清、罗林九人被胡金华主任接待。刘华首先问,“天心区人口总数是多少?”

“这个只能找公安了解。”这是胡主任的原话。这位胡主任太小心行事。在区县官做到胡主任的级别,不知道本行政区人口总数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第二个问题胡主任答的很肯定,“天心区应选人大代表总数是206人,这个名额要经省人大批准的,不会弄错的。”

刘华问的第三个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是不是本人必须回来办理委托?”胡主任说,“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才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其说法不明确不好把握容易出错。不过这也难怪胡主任。因为把我国的选举法修改成一部良法的工作迫在眉睫。

胡主任回答的“至于委托书,邮寄回来、传真回来都可以,不必本人回来”合乎情理、很人性化。问题是天心区数以万计的外出选民,天心区的选举工作人员、选举经费足够用于与他们联系上吗?不联系又该负什么责任?外出选民没有邮寄或传真回委托书,选民小组的选举工作人员代外出选民“委托”,这样的委托合法、有效吗?

由此联想到我国外出选民在2.6亿以上这一现状。若他们的选举权非法被人“委托”,则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就要大打折扣,甚至人民当家做主会成为一句十分空洞的口号。

第四个问题,“到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必须符合哪个条件?”胡主任说,“绝大部分不会使用流动票箱,将几个选民小组设为一个投站点,不能到现场投票的才可以到流动票箱投票,比如住院的,又不愿意委托别人投票的,还有领导要开会的,会议是非常紧急的,这时候就可以采取流动票箱的方式。还得由选区工作小组报方案。”

在长沙这样的省会城市,应取消使用流动票箱才对。以往全国不少地方,流动票箱实际是选票黑箱。

第五个问题是,“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的选民的名单是否公布?”胡主任说“法律上没有要求公布,但是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胡主任清楚知道那些在法律上没有要求,同时也知道那些在法律上虽有明确规定但做不到。比如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就很难做到。

第六个问题是,“办理了到流动票箱投票手续的选民的名单公不会公开?”胡主任回答,“选区工作小组的方案会明确规定流动票箱的线路、站点,流动票箱是要公开的,在投票日的时候公布。”我们期待胡主任的承诺,使流动票箱不再是流动的黑箱。

第七个问题是,“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该怎样产生?”胡主任的回答是,“没有唱票人这个概念,实际就分监票人和计票人。一般由选民小组的组长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然后选区、选民小组来确定一个监票人为总监票人、一个计票人为总计票人。”

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但由指派、内定产生早已是家常便饭。胡主任说的“一般由选民小组的组长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