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江西新余政府回答刘萍申请信息公开“属于依法不公开”


 


(维权网信息员余鹤鸣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9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政府针对独立参选人刘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答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书》,居然认定告知当事人“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就等同于公开,等同于“作出答复”!

去年5月18日,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刘萍就人大代表选举期间,自己被非法拘禁事件,向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侦大队报案。但报案后就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今年7月31日,刘萍向新余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是否立案”的信息,得到的答复却是“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刘萍认为,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既是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也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利。

9月3日,针对公安机关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刘萍向新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

9月5日,新余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居然认定告知当事人“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就等同于公开,等同于“作出答复”!那么,依此类推,“不作为”也就等同于“作为”,这就是政府的逻辑!

刘萍不服政府这种乱划等号式的行政复议决定,决心对新余市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就是她明天将要递交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辉,

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事项:

1.认定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不按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对原告2011年5月18日的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8日,原告就去年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的5月11-18日被非法拘禁事件,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其报案回执编号为A3605030700002011050170.

2012年7月31日,就上述报案是否立案的问题,原告在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信息索取号为SQ201207310496G2H3】。

2012年8月1日,被告在新余市政府信息网上回复:“已经办理(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这就是说,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告知上述报案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和163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被告拒绝向原告告知“是否立案”,与这两条法律规定严重相违背,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附件:

①2011年5月18日,A3605030700002011050170号报案回执;

②2012年7月31日,原告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递交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③2012年8月1日,被告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回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④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刘 萍

201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