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星期四

安徽合肥市工伤职工再次提交对省修改工伤保险的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911日上午9许,合肥市国有企业的十五名工伤职工一同到安徽省政府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对修改本省工伤保险法规的要求,及反映安徽省未落实工伤保险的情况,要求政府确实落实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待遇落实,及未落实的应予补发。

据了解,此次前往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工伤职工以原合肥钢铁集团公司及安徽拖拉机厂为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大门的东侧接待室,经多次电话联系,省政府法制办的三四十岁的女性高主任到接待室收取材料并听取大家意见(负责工伤保险修改的官员出差):工伤职工们详细地向高主任介绍了老工伤职工的情况,并以合肥市劳动模范,中共十大代表赵国祥为例说明老工伤待遇未落实的情况,赵国祥,1970年工伤致左前臂截肢,在出院后,又重新在第一线工作直至退休,连伤残等级鉴定都未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实际上是被剥夺了;而安徽拖拉机厂的曾炳生是1972年工伤致残,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却未享受,一直被企业安排上岗,直至1999年企业停产、工人下岗才被安排退休,如今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今年退休的养老金(曾炳生如不工伤今年60岁退休),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的姚延杰,一级伤残,养老金仅1300元。办理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这点收入在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今天是入不敷出的。更有一些工伤职工伤残几十年,连伤残等级鉴定都未做,应做鉴定,落实工伤待遇。高主任在听取工伤职工的意见后,建议工伤职工们将要求再具体一点,于星期五来提交,并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意见,因为他们也负责制定政策这块。

工伤职工们按高主任的要求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小朱接待大家,他称省里知道工伤保险职工待遇低,厅里连续下文要求各地按2011年、2006年和2011年的统计上报工伤职工的待遇统计,并拿出合肥市上报的统计表(统计了200多人),合肥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收入在1400元左右,最低的在1100元,正在研究解决办法。据小朱称瞿副处长正在北京开会,回来后领会中央精神加紧研究解决办法。

最后工伤职工们表示,工伤待遇不落实他们不会罢休的,这样下去会逼得他们找政府要饭吃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进入工业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家通过强制实施工伤保险,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获得补偿,这是各国政府通常做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之缺陷之多,政府之不作为,尤其是对国企工伤职工的不作为、乱作为,尤为令人寒心。

附:对安徽省政府落实工伤保险的要求

安徽省政府:我们是安徽省合肥市的老工伤职工,近日获悉省政府就修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民意,我们是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对工伤保险的实施状况,我们是身有感受,可以说是最有发言权,我们就以下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期望政府能够采纳,以修补工伤保险制度的漏洞,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良好实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创造出良好的前提条件。

一、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及调整底线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级别待遇率计发,以避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陷于贫困;

二、已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享受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补足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三、工伤职工未被支付的工伤待遇应于补发,但安徽省基本未补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明文规定“漏报、瞒报工伤或职业病的,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以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待遇,”请明确规定补发及其标准,并组织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企业切实补发工伤待遇。
具体应予补发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理由是应按当年规定办理享受待遇的,未办理享受的(包括未办理工伤退休安排上岗的)应予补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1996年开始有的,应规定只要是在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此项待遇时或之后,才做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即便其发生工伤时间在此项待遇之前,亦应享受此项待遇。目前我省有许多工伤职工工伤致残几十年,已经办理退休,却未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请政府安排鉴定,并依据有利溯及原则处理适用数个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按最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办理鉴定,同时按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退休(职)待遇(无年龄工龄限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其后1978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1996年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于其它保险待遇原则,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应高于养老金,略低于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可目前工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三分之一左右,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原则的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其伤残之身体并未复原,我们领取的应是对身体伤残的补偿,而不是所谓的退休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员以所谓“你们没有领取过伤残津贴,所以就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部分补足的待遇,”来推诿义务,因以前规定的就是退休,领取的就是养老金,而现在则是伤残津贴,这是政府规定的,我们岂能改变?我们应享受现在的待遇,因为我们虽然发生工伤是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但我们生活在现在,请问政府官员们,你们能让我们现在生活在以前的社会环境里吗?这是常识!请问,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的公务员仅能享受以前的待遇,而不能享受公务员法规定的待遇吗?

当今工伤职工待遇之低可以说是举世罕有了,就以47岁的一级伤残的姚延杰为例,他领取的养老金仅1300元,远低于今年退休职工领取2300多元,更低于合肥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786元,而姚延杰工伤前领取的工资是不低于合肥市平均工资的;再以今年60岁的四级工伤职工曾××为例,今年领取的养老金仅1504元每月,而与其同期工作的职工今年退休则领取养老金数额在23002400左右。养老金调整是按工龄调整的,而此前退休的工伤职工因工龄较短,其调整必然比工龄长的少,甚至不仅比正常退休的职工为少,还少于办理病退的退休职工的调整数额。长此以往,差距越拉越大,影响工伤职工余生达数十年之久。请问,我们的待遇之低是谁造成的?恰恰是政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政府既然自称是人民政府,执政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就是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政策和法律,并良好的执行,就如工人提供的劳动产品必须是合乎社会需要的一样,如不是,则会被解除工作。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工伤职工不因工伤而降低收入,同时即便工资较低的工伤职工亦应享受较高的工伤待遇,因为因工伤残致使工伤职工难于提高自身技能获得较高收入,亦应予以补偿。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2011年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仅占收入的33%,而工伤保险基金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的,政府岂能变社会保险为商业保险,以此盈利自肥!果真如此,你们的收益中就是我们的血和泪!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作为一个人,应有起码的人性,法律亦应体现人性。

工伤保险制度之完善,工伤职工待遇之保障是政府的职责,期望政府重视老工伤的意见,依法办事,保障工伤职工之人权。

安徽省合肥市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