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星期日

江西新余助选义工彭新莲对警方不立案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江雨烟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9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维助选义工彭新莲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新余市政府认定新余市交警支队不立案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立案侦查。彭新莲说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近期提起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他们希望这种大胆地与官方叫板的公民行动能助推政府及其官员的依法行政。

彭新莲是原江西省新余市纺织厂女工,因企业改制引发劳务纠纷上访后被关精神病院。2010年10月份,独立参选人刘萍、魏忠平、李思华偷拍彭新莲关精神病院的视频网上热传后,政府迫于舆论压力才将彭新莲释放出来。去年5月份,彭新莲因给刘萍、魏忠平做助选义工,与李思华同时被关押在仙女湖名人岛上的黑监狱里。

今年7月30日,彭新莲应刘萍、魏忠平之约,与几名到新余走访的外地维权人士共进晚餐后,在回家路上被摩托车撞断腰椎。肇事司机逃逸后,她躺在医院病床上不断地、反反复复地电话催促警方立案侦查。新余市交警支队接警后至今不予立案,肇事逃逸的司机至今没有归案。彭新莲因无力支付住院费用,只好忍着伤痛出院。



以下是彭新莲今天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彭新莲,女,汉族,44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老屋场

管理处竹山村,原新余市纺织厂工人。手机15870098864,公民身份号

360502196803078223.

被申请人: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新余市劳动北路949号,电话0790-6322567.法定代表人肖秋根,该支队支队长。

复议请求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对2012年第0730号一案的报案不依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报案依法受理立案,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30日约20时10分,申请人在劳动路立交桥北端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翻后,肇事司机用其后座带着的一位女士的手机向我哥拨了一个电话后就逃离了现场。申请人忍痛拨打110报警并拨打亲友电话后,再被120急救车送至第四医院住院救治。

7月31日,申请人及其亲友反复拨打110,均无人出警。8月1日上午,在申请人朋友的反复报警催促下,被申请人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事故中队警官曾光和李队长来到医院申请人的病床前作了报案笔录,但没有出具报案回执。

8月1日下午,在申请人反复催要下,曾警官才向申请人送达2012年第0730号《接受案件回执单》。8月2日,曾警官说,根据肇事司机用过的那位女士的手机号码,警方在事故当晚就联系上了那位女士。那位女士向警方表示同意赔偿7000元一次性了结,申请人则坚持要求先依法立案。

警方在事故当晚就了解到该女士叫邹艳,家住孔目江管委会观巢镇洋潭村委场下村民小组2号,手机号为13755588009.申请人认为,有邹艳这条线索就一定能找到肇事后逃逸的司机。而曾警官却说若不同意邹艳的赔偿意见,又找不到肇事司机,就一分钱也赔不了。

申请人要求先立案、后谈赔偿意见,曾警官就甩手不管。申请人一次次拨打110和曾警官电话,至今没有得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和一分钱赔偿。在申请人垫付了789元入院检查费和3800多元住院医疗费用之后,因无力继续支付住院费用,只好忍着伤痛于8月21日出院。

申请人被诊断为腰椎骨骨折、椎底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出院后必须卧床静养两个月以上。出院后,申请人在病床上也一次次拨打110、督察、李队长和曾警官的电话,催要立案通知书。曾警官敷衍地说早就立案了,正在追捕肇事司机,但拒不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1.本案肇事司机肇事后逃逸,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邹艳是明显并准确无误的破案线索;3.报案人是直接受害人,主体完全适格。所以,本案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特请求依法立案,并依法认定曾警官拒不向申请人出具立案与否的通知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曾警官从一开始就迟延出警、迟延出具报案回执,后来又故意拖延不予立案并拒不出具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所有这些行为,均构成行政不作为。特请求新余市政府依法复议,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行为,并责成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新余市人民政府



附件:

①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北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2012年第0730号《接受案件回执单》;

②2012年7月30日至8月21日,申请人在第四医院住院、出院及其费用凭据;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彭新莲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