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

河北二次被劳教维权人士刘瑞生上诉案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冯妇报道)10月25日上午,河北衡水市维权村民刘瑞生二次被劳教提起上诉案在衡水市劳教所中开庭,律师据理作出无罪辩护,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刘瑞生被衡水市劳教委二次劳教上诉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定在29审判庭开庭审理,后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纲权向法官提出应当让刘瑞生本人到庭,理由是:一是刘瑞生毕竟是本案的当事人,只有其本人对案情最为了解,如果不让其到庭,将不利于查清案情;二是刘瑞生是本案的当事人,享有质证权、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如果不让其到庭,将直接剥夺了其诉讼权利;三是刘瑞生本人也强烈要求到庭。最后,法官采纳了律师的建议,25日上午直接去劳教所开庭。这样,刘瑞生就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对刘瑞生劳教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辩护律师则反驳,既然被上诉人认为刘瑞生的上访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刘瑞生对上访场所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一个什么样的混乱状况;既然被上诉人认为刘瑞生的上访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刘瑞生的上访行为,造成了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既然被上诉人称刘瑞生的上访造成了“影响非常恶劣”,那么,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刘瑞生的上访行为,给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被上诉人对此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一审判决也未予查清。至于程序,被上诉人的劳教审核、合议、审议程序违法。至于法律适用,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上访行为系“非正常访”,依据就是《信访条例》的规定,而对“非正常访”的处罚却不适用《信访条例》的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执法,由此也印证了被上诉人不具有正当的行政目的。



最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