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星期日

异议人士马粮钢代理抗强拆获刑的胡氏三人二审辩护(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于1130就胡先正、胡召春和胡召才(三人为父子叔侄关系,下文以胡氏三人称之)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00552号《刑事判决书》,并于1210送达,判决书分别判处胡先正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召春有期徒刑七个月、胡召才有期徒刑七个月。此前胡召春、胡召才已经被羁押七个月后取保候审,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所判处的刑罚不需要执行,而胡先正则是在羁押五个多月后取保候审,故按此判决尚需执行缓刑;对此判决胡氏三人不服,已经于1214日下午由胡先正在马粮钢陪同下到法院提起上诉,胡先正委托朋友马粮钢作为其二审的代理人为其辩护。

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先正、胡召春、胡召才不能合法妥地处理拆迁安置纠纷,阻挠建设单位正常施工,特别是在被告人胡先正原住房自愿被拆除后,又占据原老宅基地多次阻挠建设单位合法而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以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胡先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胡召春、胡召才予以从轻处罚…… 此前胡氏三人因反抗强制征收其宅基地的行为已经由该院于2012320以(2012)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胡先正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召春有期徒刑七个月、胡召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后胡氏三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8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网信息员旁听却被警方非法传唤),626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发回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次发回重审,包河区人民法院积极调取证据即,建设单位蓝鼎集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判决书中第6页以“另查明:本案涉案建设项目及土地于2010622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1816,20129132012914,分别办理了商务中心12号楼,商务中心345号楼、商务中心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18232012921,分别办理了商务中心12号楼桩基、商务中心15号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131办理了全部土地使用权证,”

据悉,本案原初审和二审代理律师皆在辩护中强调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施工的行为是非法施工,胡氏三人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对在自家宅基地上的非法施工进行阻挠是正当防卫,因此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包河区法院调取此证据以此来证明胡氏三人阻挠施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令人特别注意的是胡氏三人是在2011824被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取强制措施的,而涉案建设项目则是在此前一天的82320118232012921)才分别办理了商务中心12号楼桩基、商务中心15号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131办理了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说即便是在2011823办完全部许可证和使用权证,且不提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前胡氏三人的阻挠建设单位施工的行为毫无违法之处,普通人又何能知道(也不可能获知)建设单位在823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天再阻挠施工就是违法行为呢?(刑法学理论中有期待可能性理论)更何况,这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胡氏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羁押后近一年期间才全部办理结束。因此,胡氏三人的行为在胡氏三人羁押期间的201214,胡家成员为了三人早日恢复人身自由而与烟墩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提交法院的上诉书中阐述了拆迁行为违法及蓝鼎集团建设施工行为的违法性质,结语部分强调上诉人为了获得公权力救济而辗转于合肥、北京两地信访部门无果而终,却在祖居之地因坚持维权而深陷牢笼,期盼获得法院公正判决,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的两次判决令人非常的失望,将上诉人从法治理想国中拉回。

受胡先正委托代理二审辩护的异议人士马粮钢认为,胡氏三人的刑事案件是典型的公权力滥用国家刑罚权来达到强制拆迁,打压民众维权的目的的非法行为,是对人权和现行法制的赤裸裸的践踏,他将竭力帮助胡氏三人对抗司法机关滥用公权的行为,以捍卫人权!

本网相关报道:
合肥滨湖新区滥用刑事拘留推进拆迁
合肥包河区法院将重审反抗强拆的胡氏三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