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星期五

广西隆安县教师赵世敏的离奇诉讼经历(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广西隆安县教师赵世敏向本网信息员控诉他历时五年的诉讼遭遇:
                                   
购房无房提起诉讼
赵世敏介绍道:2009年7月21日他向<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并当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的价格为138348元,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赵世敏家使用,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赵家已向银行按揭贷款向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直至今日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向赵家交付房屋,却以每月8元/平米将本应属于赵世敏家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仓库使用.
由于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与其协商未果,赵世敏只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离奇的诉讼经历
赵世敏说:他三年里经历了平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非所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却又驳回上诉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裁定百色中院重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裁定平果法院重审-平果法院于2010年12月赵世敏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5元/天×1043=43284.5元,租金(本案是指被告把标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生产的孳生租金)650元/月×38个月=平米24700元,共计67984.5元(暂计算到2013年5月9日,直到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立即搬迁房屋内的物品,腾出房屋交付给原告。
2011年6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平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结果与诉求不相关,苹果法院判决:一、被告苹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从2010年7月23日起月租金8元/平方米;从第一年至第十年,每三年递增租金5%;从第十一年其,每年递增3%,以实际面积计算,并按季度支付)给原告。二,由被告苹果天益房地产看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54.6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赵世立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判决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
这样的判决,等于是强迫赵家将房屋租给了被告,任其处置,根据法律,该法官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赵家当然不服,于是上诉到百色中院,而百色中院的判决更为奇特:2011年12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平果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样的判决等于说:判了就判了,老子不讲法,你能怎么样?于是赵家又向高院提起申诉。2012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桂民申字第316号”,裁定结果为:“1、指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百民再字第2号”,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本案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
  
平果法院在收到中院发回重审通知的四个多月后,于2013年5月2日向赵家发出开庭传票,于2013年5月10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法院通过新浪微博直播,并请平果县人大代表、平果县政协委员来旁听,庭后还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

然而,开庭直接又已经1个多月了,平果法院还没有任何消息: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现在已经是五个多月了,不知道判决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一个简单的侵权之诉,广西各级法院居然一审就是三年,五个法律文书,南宁民众质疑---这样的法官呆在法院干嘛?
 
据悉:当事人赵世敏一家目前正打算向 百色市、平果县人大要求罢免涉案法官,同时申请两级检察院立案追究其枉法裁判罪。
当事人赵世敏13878681514,1338776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