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张善光:一个公民实名举报腐败官员的失败记录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工商银行在深圳市有2030平米“以物抵贷”房产,一直由深圳富源公司租赁。20044月,时任溆浦工行行长舒相铁违背《中国工商银行以物抵贷资产管理办法》中“处置以物抵贷资产必须经省工行批准”的规定,擅自向怀化市工行干部刘志平开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委托其去深圳处置变卖该房产;20046月,刘志平将上述房产作价100万元卖给深圳富源公司和另一个私人,并代溆浦工行收取了2003年之前富源公司所欠的80万元房产租金。富源公司20056月前分数次将180万元汇入刘志平指定的私人账户,刘志平收到后,全部据为己有,至今未向溆浦工行交还分文(行长是怎么分赃天知地知)。之后,行长舒相铁对上级银行谎称上述房产依旧存在,经批准,于20056月将上述房产有偿剥离、转让给了中国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

2006年,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又将此房产有偿转让给了湖南省国投公司,20077月,省国投公司将上述房产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给了自然人曹某。于是,行长舒相铁20044月委托刘志平非法处置溆浦工行房产、侵吞房产处置款100万及80万租金一事曝光。然溆浦工行原行长舒相铁及后任行长张某某仅仅只发表一份“刘志平违背协议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已无效的声明”即作罢,既不报案,亦不向刘志平追索房款和租金,处心积虑庇护刘志平。

就行长舒相铁勾结怀化市工行干部刘志平涉嫌的犯罪,曾有多位公民到相关司法部门举报,均吃闭门羹。以下是本人4年来实名举报的真实记录:

200910月,本人到怀化市公安局实名举报舒相铁、刘志平涉嫌犯罪。怀化市公安局以“此案应属职务犯罪不归我们管辖”为由拒绝受理; 

20101月中旬,本人到怀化市检察院实名举报舒相铁、刘志平涉嫌职务犯罪,一位粟姓女检察官收了举报材料,却无论如何不愿给收据,此后便石沉大海鸟无音讯;

20103月中旬 ,本人到溆浦县公安局实名举报溆浦县工行原行长舒相铁涉嫌滥滥用职权罪、失职罪。溆浦县公安局以“我们人少,忙不过来;舒相铁在溆浦当过行长,有人脉,社会关系广,我们办他不了”为借口,拒绝受理;

20105月初,本人到溆浦检察院实名举报舒相铁伙同刘志平涉嫌贪污犯罪。溆浦县检察院称他们二人均不构成贪污罪,拒绝受理此举报。本人随即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发帖,称溆浦县检察院庇护犯罪嫌疑人。溆浦县检察院这才给了红网一个回复(见红网百姓呼声栏:“溆浦县检察院关于‘工行干部涉嫌贪污’一帖的回复”);
 
20105月初,本人再次到怀化市公安局实名举报舒相铁、刘志平涉嫌犯罪。怀化市公安局勉强收了举报材料。20113月下旬,怀化市公安局口头告知举报人: 舒相铁滥用职权罪于20105月已过五年追诉期,不能再追究;刘志平涉嫌的罪名应该是“侵占罪”(当地两家法院不认可刘涉嫌“侵占罪”),不属公安查处。于是不了了之;
 
20117月,本人到怀化市政法委实名举报舒相铁、刘志平涉嫌犯罪,公安、检察部门拒绝查处的问题。政法委接访处长杨慧君公然把此刑事案子说成是民事纠纷,拒绝受理。

20125月初,本人去北京联系相关律师欲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但在北京一下火车,即被怀化市政法委指派的警察绑架,被强行遣送回原籍;

20127月,怀化市政法委新任书记易贵长,要溆浦县公安局将本人举报材料转交给他,表示要启动内审机制审查,做出公正处理。7个月之后,20132月,怀化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来了一帮人,自称受怀化市政法委指派给我口头答复(不给书面答复):1、行长舒相铁涉嫌的滥用职权罪到20105月已过五年追诉期,不再追究;2、刘志平的处置房产行为是合法的;3、刘志平侵吞的溆浦工行180万公款,溆浦工行已过2年民事追诉期,不能再向刘志平追要。直到此时,本人才清楚的知道,行长舒相铁和刘志平的犯罪,之所以长期被公安、检察拒绝查处,原来是他们的顶头上司怀化市政法委在保护。

20132月起,本人多次向中纪委举、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实名举报,然时至今日,未见任何单位向本人核实举报内容或给予回复。

实名举报人:张善光   (电话:15574529892                  
2013813



附:溆浦县检察院关于“工行干部涉嫌贪污”一帖的回复
红网 发表于 2010-07-21 11:46:41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今年5月,有群众来我院举报原溆浦工行行长现怀化市工行干部舒相铁与原溆浦工行职工刘志平于20044月私自处置国有资产涉缣贪污犯罪的案件线索,我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当即决定:1、由县院反贪局及时向市院反贪局进行汇报;2,迅速进行初查,经请示市院同意,我院及时开展了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书证,对被举报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据调查获取的材料,我院研究认为群众举报的基本事实存在,但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且怀化市公安局在我院初查的同时接到同样举报,并已进行初查,我们认为该案由公安机关办理较为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院决定暂不予立案,并于同年71日答复了举报人。目前,此案怀化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网站的贴文称我院对此案“不受理”并包庇当事人与客观事实不符。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00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