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0日星期六

山东临沂草根律师李向阳不服拘留申请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苏媛报道)88,山东临沂草根律师李向阳因不服当地警方对他做出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委托刘书庆律师向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大厅递交了复议申请,要求:1、确认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剩余时间;3、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的搜查行为违法;4、被申请人尽快归还从申请人家里搜走的合法财产并道歉;5、被申请人按照对申请人的羁押期限向申请人行政赔偿。

据了解,李向阳不畏强权、仗义执言。近年来,长长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无偿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老百姓维权,在当地小有名气,因而得罪了当地一些有权势的既得利益者,自己和家人多次遭到骚扰和威胁。

针对不断升级的威胁,李向阳在网上发的一篇《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的帖子,文中说如果他因为维权被杀,“鉴于制造杨海龙冤案的官匪黑恶势力已雇用南洋杀手追杀杨海龙冤案代理人李向阳的情况,鉴于临沂市兰山区公、检、 法制 造冤案且是继续把冤案进行到底的情况,李向阳组织复仇大队,以应付被‘消灭’后的复仇行动。我们的复仇行动,在阳光下运行。在阴沟里实施潜规则让我们不齿!”

81,李向阳被临沂警方带走,同时被抄家。随后,临沂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他行政拘留10天。

87,李向阳的妻子孙梅和她委托的刘书庆律师到拘留所看望了李向阳。

88,刘书庆律师接受李向阳委托,向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大厅,递交了李向阳因不服临沂警方作出的【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

附:李向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向阳 男,1962 9 19 日生,家住 山东沂水代理人:刘书庆 律师,工作单位: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
住址:济南市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1108
电话:13355415256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地址:临沂市考棚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春义 局长

申请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1.申请确认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申请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剩余时间;3.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的搜查行为违法;4.请求被申请人尽快归还从申请人家里搜走的合法财产并道歉;5.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对申请人的羁押期限向申请人行政赔偿。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网上发的一篇帖子《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对申请人做出了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宪法,公民享有控告和检举权。所谓控告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所谓检举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考虑到公民自然人的身份,对所控告和举报的事实不可能像国家公权力机关那样有充分的证据。只要基于某些事实,服从于自己内心的判断,觉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渎职的行为,均可以控告和检举。而且法律法规对控告和检举的方式也没有限制。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帖子中对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诉是在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和检举权。至于举报和检举的内容是否完全属实,这不是一个公民所能证明或证伪的。是需要负有监察监督职责的相关国家机关来调查核实的。如果属实依法查办,如果不属实,也应该表扬肯定举报检举者的积极性。因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申请人因代理杨海龙案的申诉,认为临沂警方和法院没有恪尽职守,有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嫌疑。曾于不久前向临沂警方申请示威游行,后在临沂市政法委协调下,自动取消了游行示威活动。但因为其代理的杨海龙申诉案一直解决无望,且又屡遭人身威胁,愤怒之下在网上写出了《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一文,文中说如果他因为维权被杀,“鉴于制造杨海龙冤案的官匪黑恶势力已雇用南洋杀手追杀杨海龙冤案代理人李向阳的情况,鉴于临沂市兰山区公、检、 法制 造冤案且是继续把冤案进行到底的情况,李向阳组织复仇大队,以应付被‘消灭’后的复仇行动。我们的复仇行动,在阳光下运行。在阴沟里实施潜规则让我们不齿!”被申请人以这篇帖子指控申请人虚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代理杨海龙案的申诉是客观事实;他有自己掌握的事实认定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存在司法不公枉法裁判也是事实。不管申请人自己掌握的事实是否接近最终的客观事实。至少他对临沂市公检法的指控是完全服从自己内心的判断。因此就谈不上是虚构事实。被申请人以这篇帖子指控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也不能成立。申请人这种积极践行公民举报和检举权的行为恰好有益于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这篇网文中可以看出,李向阳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屡遭致命威胁,感到恐惧的时候所写,尽管某些遣词欠妥,但实则基于一种防卫心理,在文中明确说这一切复仇行为只是在自己被“消灭”之后,一个人被消灭之后如何要求别人替他复仇呢?所以申请人这席话本质是一时泄愤之词。即便某些用词有所不妥,行政机关也应以教育为主,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被申请人先是通过物业给申请人家庭断水,后又谎称自己是物业人员,强行进入申请人家庭展开搜查,行为粗暴。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应该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这是尊重人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粗暴的执法方式也与公安部要求的文明执法相去甚远。

(四)被申请人查抄申请人的电脑和手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被申请人是以申请人在网上发的一篇帖子为依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帖子在网络上客观摆在那儿,申请人也没有否认是自己所写。又何须搜查申请人的电脑和手机呢?因此这种搜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客观需要。是一种恣意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的搜查行为违法;请求贵局秉公复议,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大厅

2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