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星期日

前“六四学生”司考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图)




(维权网信息员荣宪报道)817日,本网信息员听前“六四学生”司考案当事人罗茜说,该案在本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非法审理,今天他接到芙蓉区法院邮寄来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即维持湖南省司法厅取消他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的决定。
 
罗茜说,这个判决从法律上讲,毫无效力,理由是:1、该院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且原告方在开庭前已经申请该院集体回避,该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属于无权管辖此案情形;2、原告方尽管在庭审现场,但自始至终拒绝参与庭审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方一直不停地抗议法庭在非法“审理”和在“宣判”时离开“法庭”以示抗议,只有被告和法院在一唱一和的进行“审判”,从程序上讲,根本不具备法庭的形式,只能算一个黑法庭或私家法庭。

罗茜说,令人恶心的是芙蓉区法院在其“判决书”对原告的抗议和申请回避的情况只字不提,把原告拒绝参与“庭审”活动说成“原告未发表举证意见”和“未发表质证意见”,并自欺欺人的认可为“本院视为罗茜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罗茜说,法院在“判决书”中命令原告如不服判决,只能通过芙蓉区法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除可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种露骨的违法出现在“判决”中令人心寒,彰显中国的法院的霸道和无法无天。
 
最后,罗茜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芙蓉区法院为了掩饰其“审判”的非法性,同时还给他邮寄一张告知书,说“本院于201387日开庭宣判过程中,你擅自退庭,且未查阅庭审笔录,现通知你依照法律规定来本院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字”。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参与庭审活动,有何来退庭?退一步讲,即使存在“退庭”,根据《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中途退庭,原告退庭法院充其量视原告撤诉而已。法院也无权要求中途退庭的原告查阅庭审笔录和签字。这是世界法制史上的打笑话。罗茜补充说,其实仔细一分析,不难发现芙蓉区法院在自作聪明伎俩:之所以在判决中要求原告要通过芙蓉区法院递交上诉状,是要逼迫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达到掩盖其非法“审理”的罪恶目的。当然,原告不会中计,绝不会通过芙蓉区法院递交上诉状,自己直接向长沙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