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星期日

隋牧青律师四次会见郭飞雄未果,将依法提起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子夕报道)广州人权律师隋牧青于上周再次到天河区看守所会见郭飞雄,结果仍被拒绝会见,这已经是郭飞雄被刑事拘留以来,隋牧青律师连续4次到看守所会见未果。隋牧青律师表示,鉴于办案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提起诉讼。

88日,郭飞雄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内。直到817日,其家属才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

隋牧青律师得知郭飞雄被刑事拘留后,与刘正清律师一同前往天河区看守所欲会见郭飞雄,却被告知需要48小时由办案单位批准才能会见;48小时后,隋牧青与刘正清两位律师再次到天河区看守所,却得到了一张不予会见的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郭飞雄,因同时涉嫌湖北省赤壁市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因此不准予会见。

对此,隋牧青律师指出:决定书中的表述很模糊,郭飞雄的罪名仍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所谓的因牵涉湖北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的涉嫌煽动颠覆案,危害到国家安全,只是不让会见的借口。涉嫌某案的表述不正确,只能说是涉嫌某个罪,更何况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只是推定,并不是法定的理由,郭飞雄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依照刑事诉讼法必须准予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而且会见时并不需要办案单位的批准,办案单位的做法明显侵害了郭飞雄会见律师的权利。

在两次会见无果的情况下,由北京的蔺其磊律师陪同隋牧青律师第三次到天河区看守所,最后仍是无果而返。直到上周隋牧青律师第4次会见仍被拒绝,最后,隋牧青律师表示将会依法就办案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和提起诉讼。但隋牧青律师同时担忧:在天河区法院,连一般的行政诉讼都很难立案,如果对天河区公安分局的起诉要想立案,可能将会面临更多的发难。

维权网在法律咨询(45)律师会见权之(一)侦察阶段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9/45.html)写道: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侦查机关应当安排,而不是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作为律师行使这项权利的相对应人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请求会见的函件后安排律师会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更不存在是否批准律师会见是侦查机关的权利。律师提出会见请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根据六部委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对于连续四次会见郭飞雄无果的困境,隋牧青律师表示深深的担忧:郭飞雄在看守所面临的很可能是:第一遭到了酷刑,第二为了抗议在绝食。而这,也正是各界极为担忧的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