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星期一

海南三亚城郊法院对起诉人案件不立不裁让起诉人“滚”,何剑明向人大申请罢免法官、和立案庭长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3129日下午1610分,三亚居民何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幸清贤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追问立案问题,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吴开华不仅不依法给当事人何剑明立案,或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还让当事人“滚”,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侮辱,何剑明及其代理人幸清贤,向其庭长高端丽进行投诉,立案庭长高端丽(音)拒绝对违法法官进行处理,并且明确告诉何剑明,拒绝对何剑明的诉讼行为,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随后对何建明及其代理实施刁难,以“公民不许代理民事案件为由”剥夺何剑明的自由聘请其同事幸清贤代理其参与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权利。
   
据当事人何剑明先生说:当时还有著名维权律师在现场见证了该事件,而唐天昊律师接受何剑明先生的委托,递交委托书,也遭到立案庭长的刁难,在立案时就要律师的“律所介绍信”,阻挡何剑明自由聘请律师为其代为追问立案事宜。
   
何剑明及其代理人幸清贤表示,他们已经准备好控告信,申请人大罢免立案法官和立案庭长。

附:关于提请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罢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吴开华、立案庭庭长高端丽(音)法官资格的控告

控告人:何剑明、身份证号:310101195706084013,现住址:三亚市吉阳镇上海世家酒店,联系电话:13871717172,

控告人:幸清贤,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5,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14单元202 18602889264

被控告人:吴开华,单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被控告人:高端丽,单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控告事项:
1、请求依法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吴开华、立案庭庭长高端丽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2、依法罢免立案庭法官:吴开华、立案庭庭长高端丽

事实理由:
   
2013129日下午1610分,控告人何剑明、幸清贤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追问立案问题,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吴开华不仅不依法给当事人何剑明立案,或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还让当事人“滚”,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侮辱,何剑明及其代理人幸清贤,向其庭长高端丽进行投诉,高端丽拒绝对违法法官进行处理,并且明确告诉何剑明,拒绝对何剑明的诉讼行为,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随后对何建明及其代理实施刁难,以“公民不许代理民事案件为由”剥夺何剑明同事幸清贤代理其参与的民事诉讼活动。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态度极其野蛮,作为法院窗口单位立案庭庭长和立案庭法官,拒不依法对控告人提起的诉讼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法官还叫当事人“滚”,对前来立案的法官恶语相向,不依法执行法律,拒绝对当事人的诉讼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侵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不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告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因此,被控告人已经丧失人民法官的基本资格,这样的法官依法应当被清除法官的队伍。

法律依据:

各级人大应当对被控告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给及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另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侵害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职权实施监督,以促进其公正司法。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的投诉控告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募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并且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对于法官的监督,是每个公募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当事人更是当仁不让
   
因此,控告人何剑明、幸清贤申请三亚市人大对其进行监督并依法罢免其法官的资格。

此致: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
                                           
控告人:何剑明、幸清贤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海南省人大委员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