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星期二

法制日报《闹庭》报道误导公众,倪文华等人提起诉讼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422日,南通张华和济南倪文华通过特快邮件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起诉法制日报社及其记者丁国锋和通讯员陈向东(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请求朝阳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各10000元。

201432818:25,被告法制日报社所设的法制网署名记者丁国锋、通讯员陈向东发表了《南通启动闹庭整治 一旁听人员被拘留10天》(以下简称《闹庭》)一文,虚构事实,误导大众,指名道姓地贬低张华和倪文华。该报道被众多网站大量转载,新华日报、南通日报等媒体纷纷跟进,使原告倪文华、张华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痛苦。张华、倪文华认为,法制日报应当对虚假报道承担法律责任。

附:民事诉讼状

原告 倪文华,男,汉族,1946618日生,济南铁路局济南西站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34号楼1单元203室。
原告 张华,女,汉族,1972328日生,秦灶公墓工作人员,住南通市港闸区和丰北城锦居7802室。

被告 法制日报社。
被告 丁国锋,法制日报社法制网记者。
被告 陈向东,法制日报社法制网通讯员。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各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32818:25,被告法制日报社所设的法制网署名记者丁国锋、通讯员陈向东发表了《南通启动闹庭整治 一旁听人员被拘留10天》(以下简称《闹庭》)一文,虚构事实,误导大众,指名道姓地贬低原告。该报道被众多网站大量转帖,新华日报、南通日报等媒体纷纷跟进,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痛苦。

该报道的要害是,记者丁国锋、通讯员陈向东都没有到现场,更没有执行“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被告没有执行“三审三校”,蓄意违反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闹庭》报道称“法院经审查发现,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接着又称“但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原告认为,该报道误导公众,且虚构事实。

1、该报道所谓“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系误导。使公众误以为原告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误以为公民代理需要法律从业资格,并需要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首先,《闹庭》一文指名道姓贬低原告张华、倪文华的名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其次,原告倪文华确有公民代理资格。从法律上看,根据最高院【2011】行他第93号司法解释规定,倪文华有公民代理资格;从学历上考察,倪文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律本科证书;还获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从经验考察,倪文华代理过上百起有关拆迁的行政诉讼。故被告未经“三审三校”,轻信“倪文华没有公民代理人资格”判断,并予以报道,致使公众不再委托倪文华代理,并侵害了倪文华的声誉。倪文华为拆迁户代理,目的是为了维权和充实自己的晚年生活。这成为倪文华生活的主旋律。但被告指名道姓的报道打破了倪文华的生活主旋律,致精神痛苦。

2、《闹庭》接着报道“但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错误在于:
1)所谓“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也就是说,张华对审判长不准倪文华代理不满。这与事实不符。首先,审判长2点许决定不准倪文华代理,而张华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到法庭,故不知道审判长的决定。被告如此报道,实在可笑,这好比说,张华还没有到法庭,就开始“闹庭”了。
2)《闹庭》报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系虚构事实。张华没有经审判长训诫过一次,何来二次?
3)《闹庭》报道张华闹庭“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与事实有出入。所谓“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是审判长自导自演的“闹庭”,审判长完全有能力阻止旁听人员说话。但审判长不但不制止,反而以不当的言语激怒旁听者。例如,审判长高陈不准倪文华代理,倪文华问:“为什么?”审判长答:“你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倪文华又问:“哪一次?”审判长答:“你心里有数。”导致法庭混乱。这与张华无关。

3、报道内容掐头去尾,不能客观反映事实。
1)《闹庭》报道不客观,没有报道审判长与倪文华的对话。关于倪文华是否扰乱法庭秩序的问题,审判长的一句“你心里有数”的蛮横语言,才导致法庭混乱。
2)审判长不准倪文华代理,但没有告知当事人是否要另行聘请代理人,又引起法庭混乱。
3)当审判长问上诉人王广明问题时,因王广明是文盲,听不懂审判长的法律语言,大喊:“听不懂!”审判长没有作必要的解释,致法庭混乱。
4)旁听者纷纷离席,法警竟然不准旁听者离开法庭,有一个旁听者吓得哭,才准她离开。其余的人被迫旁听,由此造成法庭的混乱,应当归咎于审判长主持审判的无能或者是钓鱼执法。与张华无关。
5)南通法院所谓整顿的另一个荒唐的理由是“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常审理。”显然,南通中院企图将“诋毁”强加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逃避民众的监督。况且,“诋毁”与“正常审理”毫无关系。但《闹庭》作为对南通中院的正面报道,也是误导公众。

应当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对倪文华的公民代理作出了正面报道。故《闹庭》对倪文华作出负面报道对倪文华的精神伤害极大。

综上所述,如果《闹庭》一文作出客观的报道,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长高陈自导自演,用不当的语言激怒旁听者,制造法庭混乱的,以达到南通中院所谓“整顿法庭”秩序之必要的目的。这就是典型的钓鱼执法。请你院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倪文华
原告 张华
201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