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蔡瑛律师:接力要求会见常伯阳、姬来松


 
我是蔡瑛律师,6月7日晚上赶到郑州,接受常伯阳妻子的委托,为常伯阳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供法律帮助。

 为方便工作,我们选择入住位于郑州市公安局北侧的天河大酒店。进入酒店,我立即发现有人盯梢,盯梢之人不止一个。不过,这没有影响我的一夜安睡,连日奔波的我,现在需要充分休息,保证第二天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履行律师职责。

 早上下得楼来,一眼就看见那几位“朋友”还在,不知是否彻夜执勤。从未被人如此露骨的关注过,我心中突然有点不爽,索性直接走过去,与他们坐在一起。这时,来自山东的郑律发现他们在录像,要求他们停止并删除,他们略显慌乱,但马上找到强硬理由“是他(指我)先照我们的”。哈哈,个人认为这个理由比较有人情味,录吧录吧,这应该也算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重要的一笔。

 早饭后,张维玉律师开始联系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办案干警,电话中,有人告诉我们,关于常伯阳等人的案件,下午到二里岗分局找13526655618黄剑联系。

 下午,我、张维玉、张赞宁,冯岩强四位律师一起赶到二里岗分局,警号为100492,名叫黄剑的干警接待了我们,他称自己“是代表二里岗分局接待我们”。我认为,这个说法有点多余,辩护律师要求会见,是执业活动,本就是公对公,黄剑警官当然是代表二里岗分局接待我们。

 交谈前,我们注意到了正在工作的录音录像设备。于是,我们也提出“对今天履行告知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黄剑警官表示没意见。

 我们一边介绍身份,一边将常伯阳、姫来松律师家属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原件附复印件一并交给他。我所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办公室人员填写的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黄剑警官立即对此提出异议,明确称“常伯阳涉嫌的罪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是我立马改正,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会见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依法安排会见,之前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明显违法,公安部门应当立即纠正。黄剑警官没有直接答复,反要求我们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我们四位律师当即提出异议,黄剑强硬的说“你们不填表就不收会见手续,这是公安局的意见”。

 面对这种局面,我们认为,再与他多说依法保障律师、公民权利之类的话已无任何意义,不如离开。对此结局,虽然我们早有预料,但心里还是不轻松。常伯阳、姬来松两名手无缚鸡之力的律师,已经被控制人身自由,有司还要对律师的依法会见如此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这不仅是中国律师的悲哀,更是国家法制的羞耻。

 明天我们四人将去郑州市三看守所会见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常伯阳和姬来松,照今天在二里岗公安分局的情况来看,顺利会见的希望渺茫。
 中国法制,路漫漫!


蔡瑛律师
2014年6月8日晚十一时于郑州

注:上述记录皆有全程录音视频为证。



蔡瑛:郑州会见常伯阳、姬来松律师续

 
早上七点起床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一行律师匆忙吃了点早餐,就分别赶往郑州几个不同地点的看守所。我们四人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常伯阳、姫来松律师。

到达第三看守所已是九点二十分,进入看守所办案大厅,已有多人在排队等侯,大厅虽然设有多个窗口,但只开了一个。十点许,我们排上号,向值班警官递上事务所到看守所函(专用)、委托书、律师证。 “唰”全部扔回来,里面直接说“换下一个”。

我们没有让开窗口,要求这位名叫黄晓东,警号为010600的值班警官说明不予会见的理由,张赞宁律师更是严肃质问,对方面无表情答曰“不让会见,没有理由”,再问,“领导的意见”。我们称要投诉,对方说“随便,无所谓”;我们说要上网曝光,他很潇洒手一摊说“可以的”。
接着跟他理论势必占用其他案件会见的时间,我们只得离开窗口寻找看守所领导,张维玉律师给值班所长陈丙建(15729376706)打电话,反映窗口不安排会见,又不说明理由的违法行为,陈所长答复“开会,学习群众路线”,再无下文。我们找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检察院室,无人值守,只得继续打电话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投诉,既投诉郑州三看违法拒绝律师会见,也投诉检察院监管不到位。

十一点半,驻所检察室高主任和杨检察官赶到看守所检察室接待了我们。我们向他们反映,“看守所以领导意见代替法律,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常伯阳、姬来松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没有作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决定之前,看守所无权拒绝会见”。

本月十二号我在湖南永州宁远县有一刑案开庭,今晚必须赶回湖南。接下来全国还有众多律师会来郑州参与此案,郑州已成为全国法治前沿,希望中国律师在这里能等到法制的春天!


蔡瑛律师 
2014年6月9日


来源:新公民邮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