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星期二

南通单利华:(丁红芬案)旁听申请书



前言:

轰动全国的江苏无锡市 2013.6.23营救黑监狱受害人事件”的当事人丁红芬、沈爱斌、沈果东、翟峰盛、殷锡金5人于2014519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并提起公诉。该案将与近日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老百姓价值几十万、几百万的房产被非法毁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强征强收,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了吗?检察院提起公诉了吗?老百姓进京上访,寻找能为他们伸冤的“青天老爷”违法了吗?地方政府私设“黑监狱”非法拘禁、关押这些不甘心被奴役的公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丁红芬等人为维护法律尊严、自身合法利益、为救访民性命高举“正义”之剑,砸门救人何罪之有?这样的不公你看得下去吗?你愿意见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是正义的化身还是罪恶的帮凶吗?那么,请你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共同见证“5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正审判!


人:单利华,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新园村十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7002141543,电话:13615235498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邮编:214072,电话:0510-81176600

申请事项:旁听“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殷锡金、沈果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451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将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沈果东、殷锡金逮捕,并向你院提起公诉,你院已经受理立案,或与近期开庭审理。

作为丁红芬、沈爱斌等人的网友、朋友、(亲人、家属),无论是在互联网上、还是和他们面对面交流,我所获取的真相是:2013622日夜,丁红芬、沈爱斌等20多人为了营救被涉嫌非法关押在有重重封锁的无锡安镇东郊商务宾馆的访民,万般无奈使用铁撬、木棍等工具,撬开了3道铁门,找了8个房间,无奈踢门,才将82岁的周静娟(徐海凤婆婆)、76岁的丁永金(丁红芬之父)、69岁的丁国英(丁红芬姑母)、45岁的丁鸿祥(丁红芬之弟)、38岁的杨剑艳救出(丁国英之媳)。之后,他们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7人交给了接警后赶来的警察们,同时为救亲人将一铁门砸坏。

多年来,无锡暴力拆迁情节之恶劣早已榜上有名、臭名昭著!无锡市各级政府官员为了“捞票子、保位置”,利用手中公权肆意剥夺进京访民们依法维权、揭露黑暗的权利,对访民们时常非法关押、非法拘留,其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达百余所之众,无锡锡山区党校也是赫赫有名的黑监狱之一,受害访民中不乏年事已高的老人们!这在中国绝无仅有!访民们的身心无不受到严重伤害和打击!

丁红芬、沈爱斌等人乐观豁达,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敢于同公权力、违法行为抗争!为了增加访民们的维权信心,为了帮助访民们逃离黑监狱魔抓,他们曾数次营救过访民。同样,622日,丁红芬、沈爱斌等人为了访民的安全,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他们将访民救出,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交由警察,这充分说明他们有强烈的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而铁门是扼杀访民自由的罪证,纯属犯罪物品,丁红芬等人只是行使公民“正当防卫”权才将其砸坏。自由的价值又岂非铁门的价格可以衡量的?

可是,一起因公民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一起原本值得无锡市政府乃至全国高度赞扬的“营救非法拘禁访民、揭露铲除黑监狱”义举,再次挑战了无锡某些公权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手遮天的极权底线,他们对丁红芬等人咬牙切齿的痛恨!短短几天后灾难降临到他们头上!201373日和16日,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沈果东、殷锡金分别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201386日,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沈果东、殷锡金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519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才两个月的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沈果东、殷锡金再度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并提起公诉;从2014320日起,取保候审后的丁红芬、沈爱斌等人连续七次去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赵文清副检察长每次的搪塞、敷衍、推诿、不给任何答复情况下,惨遭身陷囹圄之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第十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现任国家主席习近平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综上,一、鉴于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殷锡金、沈果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既不涉嫌国家机密、也不涉嫌个人隐私,该案件一定是公开开庭审理的范畴;二、鉴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该案件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旁听案件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三、公民旁听该案件,不仅是对贵院司法工作透明度的监督,也是促使公民不断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在近距离感受整个审判过程后,从中明辨是非,辨别真假,感受庭审的公正;四、鉴于法院是公正的标签,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贵院有义务积极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强化庭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透明的渴望和要求,促进社会和谐;五、鉴于丁红芬、沈爱斌等人和案件在社会上、互联网上已经造成一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贵院有义务增强公众对该案件的理解和了解,让公众积极参与旁听,以消除公众对办案法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渎职犯罪的误解、疑虑和监督;六、鉴于近年来全国多处法院惯于违反公开开庭审理的基本原则,而采取多种方式限制公民旁听、或被“占坑式”旁听,甚至家属都无法进入法庭,更为甚者有的公民无端“被失踪”这些恶劣行径,诸如“刘萍案”、“许志永案”、“丁家喜案”等等,因此,作为丁红芬、沈爱斌等人的网友、朋友,更作为中国公民,我特此依法申请旁听“丁红芬、沈爱斌、翟峰盛、殷锡金、沈果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特别申明:请贵院收到该《旁听申请书》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具体开庭时间,申请人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时,将听从法官引导,遵守法庭秩序!做合格的旁听公民!如果申请人被非法剥夺旁听权,甚至“被失踪”、“被殴打”等严重后果,申请人将依法控告贵院的渎职犯罪行为!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利华
201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