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星期四

洛阳张庄居委会起诉村民案今日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911日上午9点,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高五捞等腾房纠纷案。村民高五捞等委托张小平、倪文华代理。旁听者众多,挤满了通往审判庭的走廊。

2014711,该居委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遭到高五捞等村民的抵制,便向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高五捞等腾房。高五捞等村民认为居委会不具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庭审中,村民高五捞等认为,该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能。居委会依据洛阳高新区管委会洛开【201448号文件(以下简称《48号文》)中第一项答复,即“张庄社区居委会继承张庄村的管理职能”,。但居委会忽视或者回避了以下事实:

1、居委会于2014711起诉,但该文件系2014725才出台。居委会依据当时还没有出台的文件,作为起诉的理由,实属荒唐。

2、《48号文》自相矛盾。该文件一方面称“张庄村的‘村改居’工作目前在进行中,还没有全面完成”即,居委会还没有能成立,村委会还存在;另一方面又认定“张庄社区居委会继承张庄村的管理职能”。显然属于自相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高五捞的代理人倪文华认为,首先,所谓“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事业建设”须立项,但居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建设经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件,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事业建设”。其次,居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回集体土地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居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

虽然居委会坚称,行政机关作出的《48号文》具有公信力。但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的条件是不能自相矛盾。否则,其具体行政行为,莫衷一是,何来公信力?况且被告已经针对《48号文》提起了行政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退一步说,即使按照《48号文》规定,居委会也无权要求居委会腾房、腾地。首先,《48号文》是给孙旗屯乡人民政府的答复,并不是对居委会的授权。其次,《48号文》最后明确规定“收回集体土地”由乡政府实施,而不是居委会实施。

开庭半个小时后,突然有一人闯入法庭,如入无人之地,堂而皇之坐到居委会席上,也不说明其迟到的原因。为此,倪文华要求法官驱逐此人。理由是,此人藐视法官,扰乱了法庭秩序,引起旁听席混乱。此人虽然出示了律师证,但没有出示授权委托书,故无资格代理。审判长出于善意,为了能使庭审继续下去,责令此人作出检查,同意其代理。倪文华认为,法官同意其代理等于纵容其对法庭的藐视,必然自取其辱。为维护法官的尊严,维护法庭秩序,请法院向司法局提起司法建议,追究其藐视法庭、不尊重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