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星期一

来稿照登:我们一家成为洛川县“黑户”的经历


我名叫王会珍,与洛川县西贝兴村村民吴万永于1982年结婚,结婚时我的户口当即就迁入西贝兴村吴万永户口册,随后该村就给我划分了口粮田2亩。198529日,我们的男孩吴亮亮出生,不久就在本村上了户口登记册,属于西贝兴村村民,当年麦收后,村上就给吴亮亮也分了口粮田2亩,地点在沟湾,分配登记在吴亮亮的父亲吴万永名下。以上事实,有洛川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还有西贝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986年吴万永有了外遇,与我离了婚,吴万永在法院有特殊关系,离婚时,竟然叫我带着一岁半的吴亮亮净身出门,既不给分住房,也不给分口粮田。我与吴万永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修建了四孔砖窑、三间平房,然而,狠心的吴万永一人拥有窑房七八孔(间),土地十余亩,将我们母子净身赶出家门,既无安身居住的窑房,也无耕种维生的土地。原说好由吴万永给孩子吴亮亮的抚养费,始终未予兑现,致使我们母子二人流离失所,无法生存,只好暂住于吴亮亮外婆家。亮亮外婆年老体弱又多病,也无力长期养活我们母子,无奈之下,我又与一个叫冯牛的男人同居生活两年,又生一男孩,后因与冯牛感情不合而分手,我拉扯着两个幼小的孩子,无依无靠,过着流浪乞讨的生活。直到2002年,我实在无力供孩子上学,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亮亮由吴万永抚养

经洛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从200211月起,吴亮亮由他的父亲吴万永抚养。但是,在吴万永后妻的唆使下,吴万永不让吴亮亮在家吃饭居住,不久又将吴亮亮赶出家门。我母子无法生活,再度向洛川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88日作出判决:由吴万永给吴亮亮安排居住,提供生活必须品,并给吴亮亮划拨二亩果园由其经营管理。但判决生效后,吴万永在后妻的阻挠下,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我无奈,于2004年再次起诉,但新调来的院长侯文春一味偏听偏信,徇私枉法,于2004326日作出判决,竟公然违背事实,以所谓西贝兴村没有吴亮亮的户口为由,将原判归吴亮亮的二亩果园地收回,而且也不给安排居住。吴亮亮不服,上诉到延安市中院,不料市中院也不顾铁证如山的事实,维持了原审错误判决。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我们的户口明明在西贝兴村,村上也给我们划分了土地,有洛川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西贝兴村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分配证明,为什么两级法院作出如此错误的判决,枉法剥夺我们苦难深重而无助弱势母子的合法权益?

2006年,吴亮亮与外地姑娘刘雪妮结婚,要求村上开个户籍证明,以便刘雪妮的户籍迁入西贝兴村,但县公安局至今不给办理应办的户口迁入手续,致使吴亮亮妻子儿女至今沦为黑户。我万般无奈,近十年来,先后数十次到洛川县、延安市、陕西省、中央上访求助,全国人大、省人大及洛川县彭县长等,都先后责成县法院执行该院200388日的判决。20111010日,县法院看到彭县长批转的材料,也认为我们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话可说,但又觉得当时执行此案,显然是否定了2004年以后一、二审法院的两次判决,有伤法院的尊严,因此又阳奉阴违,不但不予执行,副院长孙军延反而指使几名法官和法警威胁吴亮亮写书面材料,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否则就要拘留、罚金三千元!由于我当面拒绝,吴亮亮未写。后来我们找到常务副县长宋满宏,宋县长指令孙军延副院长给吴亮亮强制执行此案,但由于孙副院长和镇政府领导王怀印的多次无理阻挠,此案至今未能执行。后来我又到延安市人大和市中院上访,案子又批转回洛川法院,又被孙军延副院长扣压。我们又到省高院上访,高院批评洛川县、延安市法院违法乱纪,未能公正执法,要求尽快解决问题,但县、市法院互相推诿,仍然不予解决。              

2012821日,我再去北京上访,824日被洛川县凤栖镇政府劫回,县公安局把我行政拘留七天。831日获释的当天,我又进京上访,913日又被洛川县政府公安局劫回。

我们维生至关紧要的户籍及住房、土地问题,上级人大、法院领导都认为我们的上访有理,批示立即执行,正、副县长多次指示依照事实和法规解决,县法院和镇政府领导口头上承诺执行,而实际上阳奉阴违,软磨硬抗,至今未予执行。

十多年来,我们上访,镇政府、公安局劫访,非法拘留,摧残我们人身健康。我们苦难贫困的祖孙三代五口之家,二十多年来无房住,无地种,吴亮亮有贫血病,不能从事许多种繁重劳动,他的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5岁,需要人照看,我儿媳妇不能外出干活,全家人主要靠我找些临时性的活路挣点钱维生,在县城租住价钱低的房子居住,全家人经常生活在饥寒交迫的绝境!我们原本依法拥有的住房和土地被非法剥夺侵占,县法院和镇政府个别领导一次又一次渎职徇私,枉法袒护侵占人,不顾我们受害人的生死存。我们苦难深重,求告无门,万般无奈,再次以血和泪的哭诉,向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投诉求援!期盼青天,秉持公正,拯救我们于生死边缘,责令被投诉人吴万永立即归还我们土地、果园和住房,补偿我们的经济损失,使我们一家能活下去。

投诉人  王会珍  2015212

注:来稿照登,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