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不服南通港闸法院裁定,倪春香向南通中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613日,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汤家窑村倪春香通过邮寄向南通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61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原审继续审理。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123日作出了通国土资开发停【2015101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占地和违法施工,但该局没有履行事后监督之职责,导致该公司更是有恃无恐,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继续施工,继续非法侵占土地,包括倪春香的承包地。

因中天新兴材料有限公司继续非法占用倪春香的承包地修建围墙和厂房。倪春香分别于20151225日、2016222日,二次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中天新兴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围墙,并请求该局采取措施。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229日向倪春香送达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中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正在查处中。”该局所谓“正在查处之中”,无证据予以证明,其实是拖延时间。三个月来,不但没有阻止违法建设,反而使违法建设愈演愈烈。该局的不作为违反了《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应当按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承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为此,倪春香向江苏省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督职责,对违法建设而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该厅于2016429日向倪春香送达了【2016】苏国土资行复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南通市国土资源厅“已经履行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但避而不谈该局是否履行事后监督职责,故意转移了倪春香要求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责令该局履行监督的行政复议请求。即该厅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倪春香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以“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系对涉案违法行为正在查处这一事实的描述,该告知行为本身对原告倪春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倪春香起诉要求撤销该《告知书》,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是涉案土地违法的终局性行政行为,并不对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倪春香起诉”的裁定。
   
倪春香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倪春香认为,该局虽然针对中天新兴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民承包地修建围墙和厂房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但该局依然我行我素,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建设,对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并不在乎。这就是因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事后监督造成的。其实质,就是纵容违法占地。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只是掩人耳目,不能作为免责的挡箭牌。故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督职责,对倪春香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而原审硬性认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系对涉案违法行为正在查处这一事实的描述,该告知行为本身对原告倪春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无异于指鹿为马。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所谓“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系对涉案违法行为正在查处这一事实的描述”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至于正在查处的证据在哪里?查处的期限、程序原审皆未查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仅仅凭该局含糊其辞的描述,就认定对倪春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免过于武断。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中院所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是涉案土地违法的终局性行政行为,并不对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更是荒唐。首先,“不是涉案土地违法的终局性行政行为”并不能得出“不对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的结论。故原审的判断缺乏逻辑的论证性。其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涉案土地包括了倪春香的承包地,故与倪春香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再次,倪春香是对该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履行事后监督不服。原审故意转移争议焦点。把争议焦点“该局是否履行了事后监督”转移为“是否存在终局性行政行为”。显然,原审犯了“移花接木”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