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星期日

维权评论:“甘肃永靖瞿明学选举案”背后疑点为何无人过问?


近日,甘肃永靖瞿明学涉嫌破坏选举案的事件,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笔者对该起事件梳理发现,永靖当局办理该起案件的动机和程序疑点重重。

首先我们简单罗列该起事件的进展:
      
65日上午,甘肃永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开始进入推荐候选人阶段。当天,永靖县盐锅峡居民刘明学被张陆军,瞿明学等十余人联名推荐为永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当日下午,刘明学被永靖县选举委员会公告为县代表初步候选人,同时刘明学被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公告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
    
613日,这场独立参选发生转折,永靖县和盐锅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刘明学被宣布“淘汰”。
    
618日,相关人员打印了《刘明学致广大选民朋友的一封信》,主要是有关刘明学的个人情况介绍,以及向选民普及选举知识的纸质材料。
    
619日,瞿明学等人向永靖县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就有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关于永靖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我们有以下问题需要你们回答》提出:“我们想知道我们所在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是怎么样产生的?不把刘明学确定为正式人大代表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等与此次选举程序相关的12条疑问,要求选举委员会做出回答。当晚,县镇两级选委会在选举投票前一天傍晚人员约谈刘明学、瞿明学等人。
    
620日,原计划与当日参加选举的独立竞选人刘明学、其推荐人瞿明学,张陆军、王明柱4人还没有来的及履行几个小时投票选举,就被警方从熟睡中匆匆带走。
      
当天瞿明学等4人做完笔录后到了下午2时许,派出所扣留的张陆军和刘明学,瞿明学,王明柱4人手机,并且在便衣警察的护送下,前往位于盐锅峡某经适房小区的永靖县人大代表第二十五选区选举现场投票选举。刘明学拒绝选举,其他人员选了被指定好的人。下午4时至7时,张陆军、刘明学、王明柱3人手机被扣,但3人陆续从派出所释放出来了。瞿明学被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刑事拘留。
     
72日,瞿明学家属接到永靖公安方面,关于瞿明学被批准逮捕的告知。

关于选举案之前,隐含相关事件背景事实,这些事实构成永靖官方对瞿明学被以涉嫌破坏选举立案的动机,涉及罪民确然性等疑问作为辅助性思考。
      
1、瞿明学本人系甘肃盐化职工,意志坚定的维权者,为此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由于长期长期致力于甘肃盐化厂的假改制,帮助职工维权,成为当地长期“维稳”对象。 按照相关媒体信息,“甘肃盐化厂原来是国有企业,2005年破产后,职工们从长远出发,用甘肃省政府下拨的4500万元职工安置费,以及土地,设备折价9500万占股百分之92.5与甘肃亚盛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亚盛公司,竟然依靠上级单位甘肃农垦集团,乾坤大挪转,霸占职工股,也就是抢夺民产。曾经被安置的1500多工人,800人被推向社会,留下的700人,虽然在岗,一个月只有1300-1400元工资,公司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000万。甘肃盐化厂职工代表瞿明学带领职工上访,打官司,坚持不懈,至今仍在维权路上。他心里始终有个结解不开。你们政府要甩包袱的时候,进行国退民进,我们只能接受命运。我们职工互相抱团,把仅有的安置费投入生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却又盯上我们的活命钱,一纸批文成为国有资产,让几千名职工欲哭无泪。”

2、 案发前,瞿明学本人与永靖县公安局在行政讼阶段。瞿明学是甘肃盐化厂维权事宜,和当地公安进行者法律诉讼。2013527日瞿因公开张贴有关维权活动,被举报人殴打。事后永靖公安对瞿和被举报人各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行为,瞿提起行政诉讼。后该处罚行为被临夏州中级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永靖公安再次作出处罚,瞿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程序中永靖公安自己撤销了该处罚。2016年永靖公安再次作出处罚,瞿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提出劝说瞿撤诉,被瞿拒绝。目前仍在诉讼阶段。
         
2013124日,瞿与同事在兰州办事期间,瞿被兰州公安强制带到兰州某派出所,永靖警方将瞿和同事从兰州带回永靖。为此,瞿提起行政诉讼,将兰州警方告上法庭。兰州警方答辩中承认,是永靖警方给兰州警方发出的协查通报,要求将瞿“协查并控制”。随后,瞿将永靖警方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永靖警方违法行政。该案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该案如今仍在诉讼阶段。瞿明学起诉永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当、非法限制公民出行自由的两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之中,永靖县公安局作为被瞿明学起诉、复议的一方,案件尚未完结。
基于瞿明学案相关事实情况和背景,我们有理由怀疑永靖当局办理该起案件的动机和程序问题。
  
1、永靖盐锅峡人大代表选举存在违规问题。该选举委员会没有公开是否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没有公开是否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职责。没有公开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推选程序等问题。在刘明学这场独立参选发生转折被宣布“淘汰”后,瞿明学等人向永靖县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就有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关于永靖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我们有以下问题需要你们回答》提出:“我们想知道我们所在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是怎么样产生的?不把刘明学确定为正式人大代表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等与此次选举程序相关的12条疑问,没有得到公开回复。

2、永靖县盐锅峡第二十五选取人大代表选举存在舞弊、相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按照被传唤选民张陆军说法,他和瞿明学4人做完笔录后、在便衣警察的护送下,前往位于盐锅峡某经适房小区的永靖县人大代表第二十五选区选举现场投票选举。刘明学拒绝选举,其他人员选了被对方“指定好的人”,这种选民被胁迫做出的选举,本身就存在造假。
        
关于当天选举居民反映认为,“选举现场,镇上工作人员现场诱导选民,每当选票发到居民手中的时候,就有镇上的工作人员走过来,指着让他们选择的他们认为应该该选的人。选民反映他认为这场选举就是有人故意定好的人员,有选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另选他人。这种明显存在监督失衡,选举现场存在舞弊、相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的选举结果,竟然被2016621日永靖电视台新闻报道围为“盐锅峡镇人大代表选举顺利举行成功完成。”令人啼笑皆非。

3、永靖当局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抓捕瞿明学是对他长期为盐锅峡化工厂职工维权的打击报复迫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前提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必须要有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本案瞿明学只是依法参加选举,推选和助选他人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加选举,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即并无《刑法》第256条规定的“以暴力、欺骗、威胁、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构选举票数”等犯罪行为,对于一个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让人无不对抓捕动机产生怀疑。
        
瞿明学辩护律师已经提请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对永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瞿明学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监督永靖县公安局是否存在以刑事立案为手段行打击报复迫害之实,监督永靖县公安局是否是在故意枉法追诉,防止一些人滥用永靖县公安局的侦查权力行迫害公民之实。

4、永靖公安存在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的情况。620日,瞿明学等4人做完笔录后到了下午2时许,派出所扣留的张陆军和刘明学,瞿明学,王明柱4人手机,并且在便衣警察的护送下,前往位于盐锅峡某经适房小区的永靖县人大代表第二十五选区选举现场投票选举。刘明学拒绝选举,其他人员选了被指定好的人。永靖县公安局将依法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多人(包括瞿明学),在选举进行的当天,以“涉嫌破坏选举”为名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涉嫌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破坏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破坏《选举法》的正确实施。

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的刑事拘留,其逻辑起点就是,瞿明学推选和助选的刘明学不是经过组织安排也不是组织认可的人,而是职工维权代表。所以,瞿明学“自行”推选和助选,就是破坏了选举。依法参加选举,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行使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行为。瞿明学和其他人一起推举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且为该候选人助选,该行为是完全正当的、意志自由的合法行为。其向选举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提出一些疑问要求解答、宣传他们推举的候选人等,都是参加选举的应有之义。如果因为有一些参加选举所必须要有的“自选动作”,就将其作为“破坏选举”对待,那是对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这一中国极端严肃的政治生活的亵渎,更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颠覆性破坏。所以真正涉嫌破坏选举的不是瞿明学,而是永靖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