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涧西法院强拆民房铸大错,洛阳张小平申请执行回转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22日,本网获悉:2016125日,洛阳张小平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请求确认涧西区法院于2013124日凌晨对张小平房屋实施强行执行违法,并准予执行回转。该院向小平出具了《执行案件立案登记情况通知书》,载明7天内审查。但至今未立案。

201312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仅凭涧西区政府的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匆匆忙忙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于当年当月24日凌晨强拆了张小平家房屋。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到强制执行才4天,何等神速!

2013121日,张小平不服涧西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即124日凌晨,涧西区法院迫不及待地采取强制措施。不但没有事先通知张小平到现场,反而由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将张小平堵在其婆婆家。由警车开道,肆无忌惮地将张小平家拆除,现场一片狼藉。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张小平和其母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张小平母亲不幸去世。张小平经历了三年半的诉讼,经受了房毁的痛苦和失去亲人的悲哀,终于获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初字第265号行政判决,确认洛阳市涧西区政府2013115日作出的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违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行终1176号行政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初字第265号行政判决。

张小平的《执行回转申请书》指出,涧西区法院(2013)涧行非执第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但该《决定》已被洛阳中院判决确认违法。虽然涧西区政府提起了上诉,但被河南高院驳回。因此,涧西区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的依据已不复存在,应当确认强拆违法,并准予执行回转。

强拆后,张小平经历了三年半,终于赢得了确认强拆所依据的政府《决定》违法的行政诉讼,并申请执行回转,实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