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5日星期日

李蔚:我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3月25日)——杭州江干区警方涉嫌滥用职权“核查”、销毁证据掩盖真相和渎职



2018325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于3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4号告知):

在你的第一项申请中,民警姓名为朱云峰,警号33015146;辅警姓名分别是沈水祥、闻伟强、朱林林;工作人员的履历、学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你的第二至第四项申请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你的第五项申请涉及的信息我局不存在特此告知。

我的信息公开申请是于201835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当面提交的,具体申请公开内容如下:

1.20183323时许在杭州市客运中心附近的括苍精品酒店闯入该酒店8202房间的警察及辅警的信息,包括姓名、警号、工作履历、学历;(其中之一为朱云峰,警号 33015146)

2.上述警务活动直接指令人的姓名、职务、警号、工作履历、学历;

3.午夜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的具体原因;

4.对李蔚进一步进行指纹验证、前科检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5.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

江干分局称:“第二至第四项申请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实际上,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口头告诉我,他们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并带我去派出所查验指纹、做笔录,以及需要提取DNA、对手机进行数据提取的依据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这一内部规定并没有公开,我无法确认该规定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不知其具体内容。由于江干分局不公开相关信息,将对申请人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由此,我有理由认为,在我无任何违法犯罪嫌疑其的情况下,杭州警方“核查”我,并将我强制带到派出所查验指纹、提取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属于滥用职权!

对于第5项“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江干分局称“我局不存在”。33日在我被警察殴打后,立即口头分别向九堡派出所沈副所长/指导员、莫副所长投诉,3小时后即向当地110报警,34日再次与当地110联系,并拨打了江干区分局值班电话,35日向江干分局督查投诉,其后还有若干控告书寄出。对于这样一个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报警和投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居然说“我局不存在”,即说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察出警应开执法记录仪,但杭州相关警察涉嫌销毁证据;

2.酒店监控录像,警方应调查提取,但他们没有做,江干分局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另外,201834日上午10左右,纪中久律师和我在括苍精品酒店门口看到一辆派出所的车辆来到宾馆,进去几个警察,看样子是调查监控的。

110值班员告诉我已经指令江干区分局处理。34日我曾经在九堡派出所接受调查,还受到一名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警察和一名彭埠派出所警察的审讯。

由此,我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涉嫌销毁证据掩盖我被警察非法打伤的真相,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201836日纪中久律师受我委托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

1.浙江省公开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附有控告书,要求公开:浙江省各级警方是否有“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省需要做指纹、DNA等信息采集及到警方做笔录的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其法律依据或者文件依据;

2.杭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警察所谓执法依据等,并附有控告书;

3.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督察大队寄出控告书和法医鉴定申请;

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邮寄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

5.杭州市检察委员会寄出控告书。

综上所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警察涉嫌滥用职权“核查”、销毁证据掩盖真相和渎职!

李蔚
201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