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星期日

李蔚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4月8日)



20184813:20分,我,李蔚在代理律师宋玉生以及709包龙军、丁家喜、周莉、泉健虎、网友渔夫、花猫、阚晓云、河南维权人士张先生等人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要求赔偿、书面赔礼道歉,并要求法院向江干分局发出处理涉事警察和辅警的司法建议。

4813:50分,立案庭2号窗口一名30岁左右的女性工作人员接待我们,接收了诉讼材料,但称“法官不在,无法给收据”。我和宋玉生律师要求其出具收据。她几次起身返回到里面,回来后仍称法官不在,无法出具收据。无奈,我们留下诉讼材料离开。

回来后,我立即到附近邮局向海淀法院另外快递了全套诉讼文件,以避免法院不给书面答复。

本次选择在本人户籍和居住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赔偿,也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局长。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87283300
第三人:朱云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警号33015146),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电话:0571-56923618
第三人:沈水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辅警,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电话:0571-56923618
第三人:闻伟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辅警,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电话:0571-56923618
第三人:朱林林,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辅警,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电话:0571-56923618
案由:行政强制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限制时间自20183323时至2018342时;
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余款44元,交通费82元,住宿费1100元,餐费和营养费1100元,共计2326元;
3.被告赔偿原告行程耽误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对朱云峰(警号33015146给予行政处分,如涉嫌构成犯罪,移交监察委调查处理;对辅警沈永祥、闻伟强、朱林林给予辞退处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3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原告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核查。原告开门后,进来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原告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原告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原告询问他们自己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对方说不涉及。原告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及法律依据,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原告担心是绑匪,关门与他们交流。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边怒骂。朱云峰同时还指挥他人殴打原告。由于殴打猛烈,导致原告当时大、小便失禁。之后,原告被朱云峰等人按倒在里侧床上,用警棍殴打原告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
后来,原告被戴上背铐,朱云峰等人将原告拖出房间,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到派出所大院内,原告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门口,朱云峰又喝令原告蹲下!原告拒绝。朱云峰上来又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按倒在地。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原告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原告带进执法办案区,将原告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在检查室,原告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原告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原告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原告拒绝。辅警又要原告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带来的手机,要原告说出密码。原告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
34日凌晨2时许,九堡派出所派人将原告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
由于受伤,原告在杭州括苍精品酒店住了11天,无法旅行和办事。
朱云峰等人对原告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有关警械、传唤和搜查的法律法规,给原告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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